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孙良勇与刘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孙良勇,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被执行人刘帅,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孙良勇与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帅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良勇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