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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叶某与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540号原告叶某,年月日出生。被告沈某,年月日出生,在外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邱 峰人民陪审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自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