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叶某与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540号原告叶某,年月日出生。被告沈某,年月日出生,在外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邱 峰人民陪审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自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