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王某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民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上诉人周某某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被上诉人王某甲之兄。上诉人周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契约”,但因对标的物的面积有误解,后于2014年9月14日又重新签订了“房屋出售契约”。2014年9月19日又补充签订“协议”一份,该行为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对2014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契约”、2014年9月19日补充签订的“协议”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以“协议”约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房产登记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屋出售契约”约定的面积减少3.5平方米,该减少面积应属原告签订合同时的疏忽大意,故应由原告承担责任,被告应按约定价款按实际面积向原告支付房款。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原告王某甲向被告周某某交付临市国用(201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周某某向原告王某甲支付剩余房款82967元(已扣除减少面积的折价款17033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宣判后,被告周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处的误差面积金额和计算方式严重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公正判决。被上诉人王某甲以服判进行答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的相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225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发源审 判 员 马超芳代理审判员 汪益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平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