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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2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身份证号码×××381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醉酒后驾驶粤E×××××号牌小汽车,由佛山市高明区荷香路往文明路方向行驶,行至荷香路东方酒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货。经鉴定,邓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1.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邓某判处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邓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初步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呼气测试照片、医院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技术委托鉴定送检表、司法鉴定文书、当事人户籍资料、驾驶证、车辆查询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邓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度较好,回归社会服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彭智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骏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