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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765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邢某某、柯某某,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李某乙,男。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艳英、人民陪审员李素芳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将车号为陕A100**的黑色别克君威有偿转让给被告,被告一次性支付77000元并且承担所有过户费用,被告需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车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陕A100**号车辆,但截止2016年1月,被告仍未依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要求1、被告履行合同约定限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并要求被告自行承担所有过户费用、处理陕A100**号机动车自2009年1月3日下午四点后产生的违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日,刘某为甲方与李某乙(乙方)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车号为陕A100**的黑色别克君威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验证各种随车手续后,将车款770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所有过户费用乙方自行承担;2009年1月3日前的违章等由甲方承担,2009年1月3日下午4点后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交通事故(含违章)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1个月之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同日李某甲支付刘某77000元,刘某将陕A100**号车辆及车辆产权证、行驶证等有关手续交付李某甲。嗣后,李某甲未按约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收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价款,原告已将车辆及其相关凭证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陕A100**号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办理陕A100**号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过户费用及陕A100**号机动车自2009年1月3日下午四点后产生的违章罚款由李某甲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李素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书 记 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