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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王秀芝与王淑红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芝,王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芝。被执行人王淑红。被执行第三人孔祥伟,男,1971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工具厂宿舍*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王秀芝与被执行人王淑红、被执行第三人孔祥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46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淑红、被执行第三人孔祥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4月至5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淑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3、2016年5月25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第三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香溪左岸小区C2幢2单元202室房屋进行查封,因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本院暂时无法对该房屋裁定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秀芝名下。4、2016年6月2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各项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08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