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永新与董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新,董富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110号原告吴永新。被告董富臣,曾用名董夫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新诉被告董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吴永新承担。审 判 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安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