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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永新与董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新,董富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110号原告吴永新。被告董富臣,曾用名董夫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新诉被告董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吴永新承担。审 判 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安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