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与郭兵,重庆讯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郭兵,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重庆长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桑岚垭无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5006-7。法定代表人冉会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兵,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335号四单元4-1号,注册号500230300012801。负责人刘勇权,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重庆长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5号54幢附4号,注册号500107000532113。法定代表人罗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兵、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长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渝0230民初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当事人提供的《项目施工合同》来看,本工程项目地点在丰都县湛普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丰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郭兵向丰都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周 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