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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与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王传伟、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石冬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王传伟,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石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穆军胜,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苏伟,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陈兆民,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传伟,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石冬红,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冬红,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与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王传伟、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石冬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王传伟、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石冬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联合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止2015年11月12日利息3747679.93元、案件受理费5218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200元,合计13881067.93元。2015年11月13日至拖欠的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0.70%计算。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王传伟、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石冬红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3881067.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