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林绍忠、邱景苹、康立刚、林绍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林绍忠,邱景苹,康立刚,林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庄永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兵(该行职工),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林绍忠,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邱景苹,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康立刚,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林绍东,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绍忠、邱景苹、康立刚、林绍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绍忠、邱景苹、康立刚、林绍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绍忠、邱景苹、康立刚、林绍东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704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林绍忠、邱景苹、康立刚、林绍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绍忠、邱景苹、康立刚、林绍东的银行存款(限额在11794.07元以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