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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青岛百斯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程俊飞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百斯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程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百斯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紫金山路72-2号。法定代表人李英亮,经理。被执行人程俊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百斯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俊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