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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正岭诉郭万水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岭,郭万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鲁08**民初2368号原告王正岭,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恩全(特别授权代理),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万水,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法定代理人路敦玉,主任。原告王正岭诉被告郭万水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兆荣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岭诉称,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6月18日,我用我的车辆为被告从白石山上向外运输锯泥,共计欠我运费43050元,被告向我出具了欠条三张。后被告支付9000元,下欠3405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34050元。被告郭万水辩称,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异议,但我在春节前还曾偿还3000元。我同意还款,但现在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6月18日,原告王正岭使用其车辆为被告从白石山上向外运输锯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共计应支付原告运费4305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先后支付原告运费12000元。其余运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双方形成纠纷。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希望每月偿还10000元,三个月内还清,但原告坚持20日内还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郭万水出具的欠条证明了上述事实,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车辆为被告运输锯泥,双方已经结算,被告应按照结算后的运费如数向原告支付,但被告长期拖欠不还,缺乏诚信。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万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正岭运费31050元;二、驳回原告王正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利息。案件受理费651元,由被告郭万水负担576元,原告王正岭负担75元。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兆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双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