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与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419号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柏长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月玲。被告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徐爱春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解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