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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明盗窃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717号被执行人:李明。上列当事人盗窃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刑初字第269号民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元,已执行了0元,因被执行人李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时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城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会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