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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802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802民初3722号原告承德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兴街5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春委托代理人肖伟被告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34号法定代表人曹新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91300.00元,减半收取为95650.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95650.00元。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