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周毛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毛,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周毛,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毛申请执行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钢材款1467682元,违约金48万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2187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经本院依法调查并委托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周毛未提供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待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葛 侠审 判 员 王国际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春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