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泽龙与被执行人朱英楠、朱平群、张丽燕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龙,朱英楠,朱平群,张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泽龙,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河底镇柏范底村村民。被执行人朱英楠,女,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后宫乡后宫村村民。被执行人朱平群,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后宫乡后宫村村民,系朱英楠父亲。被执行人张丽燕,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闻喜县后宫乡后宫村村民,系朱英楠母亲。申请执行人张泽龙与被执行人朱英楠、朱平群、张丽燕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闻民河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英楠、朱平群、张丽燕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