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杭州里奥斯安凯化工有限公司与胡江涛、洪成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里奥斯安凯化工有限公司,胡江涛,洪成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3876号原告:杭州里奥斯安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清泰街509号富春大厦1308室。法定代表人:张炳洪。委托代理人:聂斌,系原告员工。被告:胡江涛。被告:洪成水。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荣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里奥斯安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江涛、洪成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里奥斯安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应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