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季明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季明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566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218号。负责人仇志勇,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勇,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科科长。被告季明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季明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