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民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桑大叔面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桑大叔面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袁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桑大叔面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人民西路5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彩霞。上诉人甘肃桑大叔面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升审 判 员  李永春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