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卓必成与简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必成,简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20行初29号原告卓必成,男,汉族,四川省简阳人,1962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简阳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淦,市长。住所地简阳市人民路*号。委托代理人陶军,简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明星,简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卓必成因不服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必成,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陶军、周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4月27日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就原告卓必成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作出简府行复(2016)第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为由驳回了原告卓必成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卓必成不服,向本院提请行政诉讼。原告卓必成诉称,简教委(2000)12号文件《简阳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辞退石桥镇初级中学卓必成同志的通知》,涉及当事人的切实利益,当事人多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但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仅以答复的形式回复。被申请人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15年10月28日《关于卓必成同志的答复》、2013年10月10日《关于卓必成同志的答复》、简教委(2000)12号文件均于法无据,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依法向申请人告知诉权及复议期限,系错误行政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地方法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故向简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简阳市人民政府在受理后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判决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简府行复(2016)第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原告卓必成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卓必成身份证复印件;2、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3、简府行复(2016)第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4、卓必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5、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卓必成同志《简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辩称:一、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简府行复〔2016〕第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卓必成认为《简阳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辞退石桥镇初级中学卓必成同志的通知》(简教委〔2000〕12号文件),涉及当事人的切实利益,于2015年10月向被申请人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申请公开《简阳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辞退石桥镇初级中学卓必成同志的通知》(简教委〔2000〕12号文件)的法律依据及“不遵守学校纪律、教育质量差”相关的事实等。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关于卓必成同志的答复》,告知卓必成此次申请的内容与2013年10月8日的申请内容一致,不再重复答复,并将2013年10月10日的答复作为附件回复了卓必成。卓必成对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的回复不服,向简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一、确认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15年10月28日《关于卓必成同志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二、确认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13年10月10日《关于卓必成同志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三、请求确认简教委(2000)12号文件违法并予以撤销,恢复申请人教师的权利。卓必成请求公开“不遵守学校纪律、教育质量差”等事实并非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获得的政府信息,国家制定的法律也不属于政府信息。故,卓必成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卓必成的申请系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卓必成请求恢复教师的权利,属于不服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的回复仅仅是重申了2013年10月10日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的答复,并没有对卓必成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属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不能诉讼,也不能复议。因而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卓必成所不服的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的答复,已有生效的裁判(见证据中的(2014)资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判文书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复议或者重复起诉。卓必成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况下,申请复议不属于复议的受理范围,再次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简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原告卓必成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于7日内向被申请人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于收到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证据清单及适用的法律条款。2016年4月27日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给卓必成及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所规定期限,程序合法。综上,原告卓必成请求撤销本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恳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卓必成的诉讼请求。简阳市人民政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及法律法规依据:1、原告卓必成于2016年3月14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清单;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简府行复(2016)第7号)及送达回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以上证据拟证明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主体合法,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卓必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后认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卓必成提供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经过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卓必成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审理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采信的证据佐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卓必成认为《简阳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辞退石桥镇初级中学卓必成同志的通知》(简教委〔2000〕12号文件),涉及当事人的切实利益,于2015年10月向被申请人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申请公开《简阳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辞退石桥镇初级中学卓必成同志的通知》(简教委〔2000〕12号文件)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的事实证据等等。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关于卓必成同志的答复》,告知卓必成此次申请的内容与2013年10月8日的申请内容一致,不再重复答复,并将2013年10月10日的答复作为附件回复了卓必成。卓必成对此答复不服,向简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简阳市人民政府:一、确认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15年10月28日《关于卓必成同志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二、确认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13年10月10日《关于卓必成同志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三、请求确认简教委(2000)12号文件违法并予以撤销,恢复申请人教师的权利。2013年11月25日,卓必成因不服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13年10月10日的回复,向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经过二审,案号为(2014)资行终字第10号,以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维持了对卓必成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2016年1月26日,卓必成以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为被告,起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川2081行初6号,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15年10月28日《关于卓必成同志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2、请求判决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13年10月10日《关于卓必成同志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3、简教委(2000)12号文件违法,恢复申请人教师的权利。卓必成的诉讼请求与其向政府申请复议的请求一致。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简府行复(2016)第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卓必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了原告卓必成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卓必成所请求事项是由于简阳市教育局2000年1月20日将其辞退的处理行为引起,其行为属于人事争议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另外,卓必成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针对卓必成的申请作出的信访回复,该信访答复的内容仅是重申了2013年10月10日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的答复,并没有对卓必成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属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因而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卓必成以此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简阳市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依法驳回了原告卓必成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卓必成请求确认该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作支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卓必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卓必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海审 判 员 戴劲松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淮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