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万静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213号原告:万静,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闫磊铭,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武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兵,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静诉被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静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