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久军与王松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军,王松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李久军,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松树,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久军与王松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