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甘善言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684号罪犯甘善言,男,生于1989年12月08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善言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日期:2031年03月0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6月0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6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4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善言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善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11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