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坚与周全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全国,陈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全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坚。再审申请人周全国因与被申请人陈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全国申请再审称:终止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意思是待周全国的债权实现后交纳租金,陈坚是同意迟延交纳租金的。周全国承诺照顾饭店生意,保证饭店有较高的营业额,还承诺帮助办理经营饭店需要的资质,但均未能兑现,具有过错。周全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周全国与陈坚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合同协议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周全国未及时支付租金,导致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一、二审判决按照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并计算租金,并无不当。周全国提出陈坚承诺照顾其饭店生意,同意迟延交纳租金,待收回债权后再支付租金的主张,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主张,周全国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否定终止合同协议书的效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周全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全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