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蔡炳源与陈立军、徐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炳源,陈立军,徐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083号原告蔡炳源,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军,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徐世平,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炳源与被告陈立军、徐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炳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由原告蔡炳源负担。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艺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