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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蔡炳源与陈立军、徐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炳源,陈立军,徐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083号原告蔡炳源,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军,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徐世平,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炳源与被告陈立军、徐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炳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由原告蔡炳源负担。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艺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