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诉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兴元被执行人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诉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货款637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94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297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田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