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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8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化某、李某丁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乙,化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887-2号申请执行人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化某。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被执行人李某戊。被执行人李某己。被执行人徐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化某、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戊、李某丙、李某己、徐某乙、徐某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