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9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耀申请执行王永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耀,王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38号申请执行人周耀,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王永峰,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耀与被执行人王永峰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耀安家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350元。现查明,截止2016年6月27日,被执行人王永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开立的62*****************账户内有存款6832.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永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开立的62*****************账户内存款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赵忠义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俊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