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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4700号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118号。负责人曲健。委托代理人李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30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新。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6元,减半收取5658元,由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陆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