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盈盈与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预订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盈盈,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盈盈,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中诚国际b座,组织机构代码694900491。法定代表人邓泽华,该公司总经理。李盈盈与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森公司)商铺预订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铜仲裁决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宇森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李盈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宇森公司在铜川新区新城村投资建设“新城国际半岛”住宅楼一幢,由其控制销售,尚有部分住房没有出售,但该楼盘没有办理用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手续;原筹划在住宅楼附近建设“新城国际商业中心”,在与一百多人签订商铺预订合同,每户收取70%商铺总价款后,因政府拟扩宽东环线及天然气管道铺设与之冲突原因,商铺被责令停建,至今未建。宇森公司称,由于住宅楼天然气没有开通,众多购房户拒绝收房,尾款不能收取,还有众多住宅房要求退房,其无力一次性返还,经与购房人协商,一直以售楼款逐步分次返还。另查明,宇森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及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部门无对外投资登记。本院已冻结宇森公司银行存款36365元。本案是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涉及商铺仲裁裁决12件案件之一。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查封宇森公司部分未售住宅房,并责令其自2016年6月7日起,在销售楼房或收取交房尾款时向本院报告,酌情提存部分款项用以清偿涉及商铺的执行案件款。由于宇森公司能够处分的房产暂时不能变现,被冻结存款远不足以清付众多申请执行人案件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执行程序,待宇森公司有售楼回款时,由法院通知其参与分配或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铜仲裁决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售楼款或其被冻结存款可供分配时,由本院决定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宁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宝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