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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诉任炳杰、杨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任炳杰,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69号高新大厦东部裙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68158884-9。法定代表人徐东州,任行长。被执行人任炳杰,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杨丽萍,女,汉族,1973年5月2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2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诉任炳杰、杨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因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⑷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邓科明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