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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7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亚利与赵振华、贾拖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利,赵振华,贾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776-4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利,女,个体户。被执行人赵振华,男,职工。被执行人贾拖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庆舟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拖霞(身份证号:***)在***的公积金储蓄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