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解斌与刘继宝、刘国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斌,刘继宝,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092号申请执行人解斌。被执行人刘继宝。被执行人刘国军。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执行人解斌与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刘继宝、刘国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107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后,申请人解斌以申请有误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09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