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学新、郑金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8154431-2.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某,男,住本市。被执行人郑某,女,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市香格里拉城市花园某室、五松新村某室房产系上述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某、郑某所有的市香格里拉城市花园某室房产和本市五松新村某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