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林申请执行韩联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林,韩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曹林,又名曹保成,男,农民,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梦林,确山县竹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韩联合,又名韩连合,男,农民,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林申请执行韩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29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乐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焕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