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82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段金艳与柳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艳,柳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段金艳,女,1984年4月9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申请执行人柳显会,女,1968年2月3日生,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段金艳与被申请执行人柳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柳显会欠原告段金艳10000.00元汽车材料款,于2015年11月20日当天给付2000.00元,剩余8000.00元欠款于2015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约定支付2016年6月份应给付的汽车材料款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段金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现金10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2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忠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