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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悦奇、靳亚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悦奇,靳亚方,宋尚峰,宋晓,沁阳市景瑞纸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沁阳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沁阳市县,联系方式1513806****。法定代表人陈宪奎。被执行人宋悦奇,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靳亚方,联系方式136034444198。被执行人宋尚峰,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宋晓,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沁阳市景瑞纸业有限公司,女,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沁阳市,联系方式1360344****。法定代表人:靳亚方。被执行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宋悦奇。被执行人沁阳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沁阳市,联系方式1360344****。法定代表人:宋晓。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宋悦奇等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沁民崇义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沁民崇义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