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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孟祥英与林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英,林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492号原告:孟祥英。被告:林仁辉(曾用名林晨辉)。原告孟祥英与被告林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17日起,被告因需向原告分数次借款50000元,后于2016年3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并载明该款于2016年3月12日归还。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遂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仁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孟祥英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仁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朱 恺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人民陪审员  蔡一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