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与张文、王崇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张文,王崇杰,丁清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668号申请人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青年路南。法定代表人钟香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文,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申请人王崇杰,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申请人丁清古,女,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文、王崇杰、丁清古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文、王崇杰、丁清古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文、王崇杰、丁清古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