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谭小桃、罗宗光与陈新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桃,罗宗光,陈新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谭小桃,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宗光,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新芒,男,汉族,1954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谭小桃、罗宗光与被执行人陈新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小桃、罗宗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新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