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向兴会与郑孝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向兴会,女,生于1972年6月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黄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郑晓波,男,生于1970年9月2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向兴会与被执行人郑孝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394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孝波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兴会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25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春丽审判员 徐洪斌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