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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马宇飞与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宇飞,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284号之一原告:马宇飞。委托代理人:李玉飞,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雪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信鸿狄,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继花,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马宇飞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