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立新诉被告高森军一审民事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新,高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705号原告:赵立新。委托代理人:王晓松。被告:高森军。原告赵立新诉被告高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