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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与苏云周、李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苏云周,李俊兰,赵彦雷,贾永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7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地址:任县。法定代表人宋云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职工。被告苏云周,现住任县。被告李俊兰,现住任县。被告赵彦雷,现住任县。被告贾永春,现住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诉被告苏云周、李俊兰、赵彦雷、贾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对苏云周、李俊兰、赵彦雷、贾永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苏云周、李俊兰、赵彦雷、贾永春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建申审 判 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李虹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