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宿州市盛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培、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盛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113号原告:宿州市盛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富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文祥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陈培,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开通,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原告宿州市盛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王琛,被告陈培的委托代理人陈开通、孙元凯,被告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象集团)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康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被告天象集团在宿州市港口路开发商品房,原告购买了港口路路西二区综合楼商业门面房三间(房号0116、0117、0118),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2007年9月2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一直使用和占用该三间房屋。后因埇桥区人民法院将原告的0117号房屋判决给被告陈培,认为判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案争议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已于2014年9月12日经本院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制发(2013)宿埇民一初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承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除外。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州市盛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