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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执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保189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兴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淑卿,女,该公司员工。被保全人:杭州临安前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扬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徐正华。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杭州临安前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杭州临安前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粤0704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江门市江海区滘头南路22号9号粉末及塑料楼的产权;二、在人民币61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杭州临安前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吕韶海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庆波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