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3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志林与王栋、薛三勤、袁文婧、薛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林,王栋,薛三勤,袁文婧,薛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3民初401号原告王志林。委托代理人赵淑珍。被告王栋。被告薛三勤。被告袁文婧。被告薛淑琴。原告王志林诉被告王栋、薛三勤、袁文婧、薛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栋、薛三勤、袁文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淑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栋于2011年8月4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以张家口尚义煤矿集资为由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合计5000000元,并写下借条5张。被告王栋于2013年底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后,还欠原告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16日,在原告多次催款的情况下,被告王栋与薛三勤承认,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从尚义煤矿偿还原告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借给被告薛淑琴(系被告薛三勤胞姐),用于山西煤矿投资,共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5300000元,被告王栋、薛三勤承诺2015年5月底还清,并打有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前往山西太原等地向三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袁文婧与被告薛三勤为夫妻关系,对此债务有共同偿还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袁文婧对被告薛三勤所欠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栋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当时借原告是5000000元,期间还了1000000元,本金为4000000元,从2014年1月开始至2015年5月共计17个月,开始起算利息,按月息千分之15计算,利息为1020000元,有250000元是我个人私下借的,另外30000元也是利息。本金和利息从2014年1月起就没有还过。被告薛三勤辩称,同被告王栋意见。被告袁文婧辩称,对被告薛三勤借款的事我不清楚,他所借的钱我也没有使用过。被告薛淑琴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栋于2011年8月4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以张家口尚义煤矿集资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000000元,并写下借条4张。在原告多次催款的情况下,被告王栋与薛三勤承认,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从尚义煤矿偿还原告的全部借款及利息转借给被告薛淑琴(系被告薛三勤胞姐),用于山西煤矿投资。原告当庭提交2011年8月4日借条一张及银行转账凭证一张;2011年12月5日借条一张及银行转账凭证一张,是通过原告的姐姐王志英转账给被告王栋;2012年7月6日借条一张及银行转账凭证一张,也是通过原告的姐姐王志英转账;2012年10月21日借条一张及银行转账凭证两张,是通过原告及原告的妻子任淑珍各给王栋转账500000元,计1000000元整;以上四张借条证实被告王栋向原告共计借款本金4000000元整。原告又提交2015年12月25日被告薛三勤给被告王栋打的借据一张,证实于2012年12月下旬被告薛三勤向被告王栋借款4000000元整,用于其姐被告薛淑琴在山西省内的煤矿投资,证实被告王栋借给薛三勤的4000000元系原告借给被告王栋的4000000元,该笔钱由被告薛淑琴实际使用。对此,被告王栋、薛三勤无异议。被告袁文婧称其不知情,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薛淑琴未到庭应诉质证。原告提交2015年2月16日被告王栋、薛三勤给原告打的5300000元的借条一张。这5300000元包含被告借的本金是4000000元,多出的1300000元是从2014年1月到2015年5月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一共17个月,利息为1020000元,还包含2013年12月5日被告王栋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还有30000元的利息,计算出的5300000元。原告又提交2016年1月23日被告薛淑琴给原告打的欠条一张,证实被告薛淑琴于2012年12月下旬通过被告薛三勤及其同事王栋向王志林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整,用于煤矿融资,当时承诺的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利息已付至2013年年底;当时原告与三被告都在太原市高新区聚富春茶庄,被告薛淑琴给打的条。对此,被告王栋、薛三勤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异议,当时打欠条都在场。被告袁文婧称其不知情,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薛淑琴未到庭应诉质证。原告当庭主张借款利息1740000元,从2014年1月到2016年5月底按本金4000000元,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共29个月,共计1740000元;再加上王栋和薛三勤另借的本金25万元及利息3万元,本息共计6020000元。被告王栋当庭陈述:原告借给其的4000000元,其又转借给了被告薛三勤,薛三勤于2015年12月25日给其打的条。被告薛三勤当庭陈述:最原始的条是于2015年2月16日其和被告王栋给原告打的5300000元的借条,这5300000元包含被告借的本金是4000000元,多出的1300000元是从2014年1月到2015年5月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一共17个月,利息为1020000元,还包含2013年12月5日被告王栋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还有30000元的利息;因为到期没有还,所以才于2015年12月25日其给被告王栋打了一张欠40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的借据。被告袁文婧当庭陈述:称其不知情,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薛淑琴未到庭应诉答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四张借条及打款凭单、被告王栋、薛三勤给原告打借条、被告薛三勤给被告王栋打的借条、被告薛淑琴给原告打的借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通过法庭查明的证据及事实证实原告借给被告王栋的借款,被告王栋、薛三勤私下又转借给被告薛三勤的姐姐薛淑琴,三被告理应按欠条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现已查明,原告所借本金为4000000元,利息原告主张从2014年1月到2016年5月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王栋、薛三勤给原告打的5300000元借条,根据原、被告陈述,其中被告王栋另借原告250000元及30000元的利息,应由被告王栋及被告薛三勤偿还,被告薛淑琴给原告王志林打的借条对该笔借款没有显示,故原告主张被告薛淑琴也一并偿还,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袁文婧对被告薛三勤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的主张,本院已查实,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袁文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栋、薛三勤、薛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志林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起至2016年5月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栋、薛三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志林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栋、薛三勤、薛淑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