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与钟建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钟建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0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东段龙文花园西侧东升花园7幢D01-D02、6幢D03-D09店面。负责人林惠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瑞敏,男,原告单位客户经理,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张芬,女,原告单位客户经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钟建才,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与被告钟建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以被告钟建才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志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