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宋宝贵与张树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贵,张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宋宝贵,男,193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退休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张树国,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海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宝贵与被执行人张树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此案,剩余部分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协议,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执行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龙 来自